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巴中市房屋建筑主体结构抗震安全鉴定
来源: yy1253541254
发布时间:2021/08/27 16:55:0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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些房屋需作安全鉴定?
答:
(1)达到一定的使用年限,有老化迹象;(2)主体结构出现裂缝、倾斜等异常迹象,危及房屋安全;
(3)改变使用功能,明显增加负荷,有可能危及安全;
(4)发生过自然灾害(如水灾、火灾、台风、地震),影响房屋正常使用;
(5)周边环境进行地下管线、基础、地下室施工及爆破震动作用;
(6)危及房屋安全、正常使用的其它情形。
地基基础的级鉴定应符合下列要求:
1 基础下主要受力层存在饱和砂土或饱和粉土时,对下列情况可不进行液化影响的判别:
1) 对液化沉陷不敏感的丙类建筑。
2) 符合现行标准《建筑抗震设计规范》液化初步判别要求的建筑。
2 基础下主要受力层存在软弱土时,对下列情况可不进行建筑在地震作用下沉陷的估算:
1) 8、9度时,地基土静承载力标准值分别大于80kPa和100kPa。
2) 基础底面以下的软弱土层厚度不大于5m。
3 采用桩基的建筑,对下列情况可不进行桩基的抗震验算:
1) 现行标准《建筑抗震设计规范》规定可不进行桩基抗震验算的建筑。
2) 位于斜坡但地震时土体稳定的建筑。
4.2.6 地基基础的第二级鉴定应符合下列要求:
1 饱和土液化的第二级判别,应按现行标准《建筑抗震设计规范》的规定,采用标准贯入试验判别法。判别时,可
计入地基附加应力对土体抗液化强度的影响。存在液化土时,应确定液化指数和液化等级,并提出相应的抗液化措施。
2 软弱土地基及8、9度时Ⅲ、Ⅳ类场地上的高层建筑和高耸结构,应进行地基和基础的抗震承载力验算。

